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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規定2008 年起飲料瓶禁用PVC 標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1266588564     來源: 未知      編輯:  admin     點擊:   次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 臺灣環保署規定,從2008 年起臺灣省內銷售的瓶裝飲料外包裝的收縮膜標簽不能使用PVC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材質,否則連同瓶身、蓋子的清除處理費將懲罰性加收一倍。目前臺灣市場上銷售的瓶裝飲料外包裝收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膜標簽幾乎都是PVC 材質,回收后無法再利用。據了解,如改用其它材質,每張標簽成本會多0.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(臺幣,下同)。但為了避免多繳清除費,多數廠商已同意2008 年起改用其它材質。是否會因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改設備、材質成本增加而調高飲料價格,還在評估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 臺灣多數飲料瓶身都已改用PE、PET 材質,但外包裝收縮膜還是用PVC 材質,原因是PVC價格較便宜且收縮效果較好。環保署表示,目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支飲料瓶只剩標簽無法回收再利用,而且為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剝除標簽,回收的成本增加?,F行規定PET 容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除處理費每公斤要繳11.58 元,2008 年元月起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者如再用PVC 標簽,整支瓶子改收23.16 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E 瓶每公斤收8 元,加倍后改收16 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據更新:2017.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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